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人享有着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权利之便和人性尊严。何为人权,我国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有的学者称之为“人权是凡人皆有的权利,是与人的个性特征无关的权利”。无论学者对人权的定义的表述如何变化,唯有一点是永恒的,即人权的存在是为了让人更好的成为人,且是为了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恰如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述“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反映出了统治者的意志,其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固定在纸上的法的具体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真正的实现,因为只有如此,通过法来调整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任何一部法的实现从理论上讲无疑都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律规范的确立阶段,只有具备了详细的条文规范,才具有了实现法的前提。第二个阶段是法律事实的出现。唯有如此,才能让纸上的条文与鲜活的事实结合,真正的得以运用。第三个阶段是以上述两个阶段为基础,从而形成法律关系的阶段,此阶段中形成法律关系的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阶段,权利和义务的真正实现也是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的。然而并非每一部法律都能如制定者所期望的那样达到预期目的。...
在解释法为何需要对传统习俗表现出敬重之前,有必要对法的起源进行简单的梳理,法理学的常识表明法最初的起源是习俗、习惯,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过了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马克思曾在他的著作中描述“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便成了法律”。...
长期以来,中国的殡葬立法一直围绕着一个理念:殡葬改革。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业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规章。出台之后,出现很多问题,如乱建公墓、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殡葬用品市场混乱,质量无法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又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和之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有一定进步,但颁布实施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殡葬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口益凸现。同时,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层次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罚则刚度不足,强制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致使管理无章可循;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根本无法有效推进新形势下的殡改工作。具体体现在:...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殡葬事业单位3549个,殡葬从业人员7. 1万人,其中殡葬管理处(所)805个、殡仪馆1635个、经营性公墓1009个。全国殡仪馆数量已由“十五”末的1594家增加到目前的1729家,经营性公墓由1009家增加到1266家,基本建设投资由2005年不足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3. 6亿元殡葬服务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即实现了由单一服务向多层次服务的转变、由垄断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为满足人们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各地加大了殡葬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
殡葬改革迈出新步伐,逐步完成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0世纪90年代许多地区强制推行土葬改火葬的殡葬改革,造成了国家法律与习俗相冲突的情形。国家设置了一套话语将火葬与文明、节俭、先进、科学相联系;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然而民众并不理解,依然企图通过偷埋、给知情者送钱等方式逃避火葬,国家法律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郭星华、韩恒,2003);陈华文(2006)在《殡葬改革与农民利益》一文中通过对温州文成县殡葬改革前后费用的对比,发现殡葬改革中减轻农民负担、节约资源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出于对农民利益的考虑,他提出了重视民众的选择、改变殡葬业的垄断经营、厚养、薄葬等对策。他在《吴越的丧葬文化》<2008: 248-266)一书中也论述了吴越地区殡葬改革的必要性;董磊明、聂良波 (2007)详细考察了鄂西南一个村庄殡葬改革前后传统丧葬习俗的变迁,从社会学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了在传统习俗中建立的农村社会良好的秩序状态如何被殡葬改革所破坏,也探讨了在市场经济影响下重建秩序和恢复均衡的可能以及对农村相关改革理念的反思。...
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是文化功能主义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他对各种文化现象的研究中都体现着“功能主义”的墓本思想,即:每一种文化(活动、仪式)都有相应的社会功能。他认为,人类对待死者的态度、情绪都是非常复杂和矛盾的,既有对死者的爱慕、爱恋,又有对尸体的反感、恐惧。而人类的丧葬仪式就具有最基本的文化功能—心理抚慰功能,不仅安抚垂死者,也安抚生者。他还分析了丧葬仪式的社会整合功能,丧礼加强了个体和群体的联结(王夫子,2007: 158)。涂尔干(2011: 410-420)则把仪式的功能归结到凝聚社会团结和强化集体力量这一墓本主题上,并把它看作人类仪式功能的普同现象。...
郑志明(C2012: 34)在《当代殡葬学综论》一书中,分别从临终、初终、脸殡、安葬与葬后四个礼仪阶段叙述台湾现有的丧葬习俗。台湾的临终礼仪有徙铺(搬铺)、分手尾钱(分手尾物);初终礼仪有烧桥、做遣爽(始哭仪式)、脚尾饭、变服、吊九条、报丧与觅丧、乞水和套衫、守铺、接板;睑殡仪式有入脸前的辞生仪式、入硷、打桶、守灵、吊祭、吊赠、发引出殡;安葬仪式中有落葬、后土仪式等。...
在为尸体穿裹好寿衣之后,便将其放入棺材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大硷,亦称为入棺,贵州的汉族人称为“归大屋”,意思是死者由阳居迁入阴居,也有人称为入木。棺材大多是提前准备好,多用柏、杉等树制作,以杉最为常见。贵州的杉木不仅用来为本省人制造棺材,而且每年运出外省的官僚也不在少数。...